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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电子电器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祁门县电子电器行业协会(英文Qimen Electronics & Electrical Appliances缩写:QE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祁门县境内从事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电子电器行业材料、设计、制造、封测等企业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参加、联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属于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祁门县电子电器行业的品牌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中国功率半导体元器件电子电器技术信息和研究成果的交流与传播,增强会员单位的联谊与互动,推动该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在上级领导和业界同行的支持下,特成立祁门县电子电器行业协会。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祁门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并接受中共祁门县委统战部、祁门县委社会工作部、祁门县工商联、祁门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活动地域为黄山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祁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楼,邮政编码:245600。

第二章党建工作

第七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建立功能性党组织或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祁门县电子电器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祁门县电子电器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协调发展。

(三)组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五)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和认证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七)推动实施行业自律,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协助企业组织技术鉴定、产品鉴定和标准审定,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行业管理、 信息交流推广、 市场调查、政策建议、承办政府委托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是由本县区域内企业单位会员和县外祁门籍企业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企业单位会员无不良市场经营行为记录,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十六条申请入会的会员应当办理入会手续,其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共享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培训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较大实际困难时,有权申请提出维权协调和帮扶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为改进协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六)不组织、不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活动。

第三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不退费)。

第三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职责:
(一)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有关本会的解散终止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决策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继任和增补;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领导本会,讨论通过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八)审阅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四十条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两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会主席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安排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监事主席、秘书长组成,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协会日常工作运行在会长全面负责的前提下,实行轮值会长负责制。即每年由两名副会长任轮值会长,负责协会当年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六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召开,轮值会长(副会长)负责会议议题的提出和审定。会长办公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急事急办。

第四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二)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三)决定聘任本会秘书;

(四)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五)制定并落实本会各项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主要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聘任秘书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四十九条秘书处职责: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起草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其他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及协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各兄弟协会、社会各界及会员单位工作对接和业务联系;

(五)负责本会各种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及安排。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本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赞助的资金;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本会章程的宗旨,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用于协会的日常开支等其他合理支出,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九条本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修改本会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违背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本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四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私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本会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祁门县电子电器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通过的协会会议决议为准。